关于停止对相关消防产品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公通字[1997]67号文件规定,及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各方对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更好地履行消防监督职能,促进经济的发展,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起,我局对在本市申请立项生产、销售下列相关消防产品停止备案登记:
1、无机通风管道、复合玻纤风管;
2、聚苯乙烯、聚乙烯、橡塑、酚醛泡沫等保温材料;
3、电线电缆,聚氯乙烯、聚乙烯等电线套管;
4、电缆桥架、母线槽;
5、不燃、难燃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上述产品进入市场或在工程中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生产具有防火性能的产品应严格按照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并经国家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2、用户对到货产品的防火性能需进一步认定的,可抽取样品送相关的国家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对于生产企业的假冒伪劣行为,用户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4、有关消防监督机构在新建、改建、扩建或内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核中,应严格按照建筑防火规范的要求,督促用户和施工单位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产品和材料。
二ОО一年三月二十六日